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 《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 《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獎字〔2025〕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第六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附件: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2025年9月3日
附件
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
(2025年8月21日第六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工作程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技術內容、候選人及候選單位、材料真實性等存在不同意見,均可提出異議。根據異議內容分為學術類異議、紀律類異議。
??對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負責異議的受理并依規組織審核處理;提名者負責配合獎勵辦進行調查核實等;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負責審議裁決。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對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對紀律類異議進行審核把關,并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相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配合異議調查核實工作。
??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項目的異議,按照保密有關規定,專用項目委托管理單位應協助獎勵辦做好相關工作。
??涉及高等級項目或重大事項的,經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監督委員會或其委托專家可隨時參與調查或聽取調查情況匯報,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和弄虛作假。
??異議各相關方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隱匿、銷毀證明材料。
??第五條?對在異議調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轉送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對查實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依規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第六條?參與異議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當年頒獎工作結束后,獎勵辦應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實名異議者和提名者。
第二章?異議的提出及受理
??第七條?異議應當在公示期間向獎勵辦提出。公示期外收到對當年項目問題的情況反映,經批準可參照異議程序處理。
??第八條?異議者應當提交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證明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
??提倡異議者表明真實身份,個人實名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對無法核實身份的署名,視同匿名。
??異議者應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實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獎勵辦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獎勵辦會同科技部科研誠信監督工作職能司局、機關紀委建立綜合研判機制,對問題線索進行研究判斷。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僅列舉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項目拼湊包裝等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的項目提出異議,無法通過調查處理解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提名材料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過去已經處理完畢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沒有新的調查線索,無重復處理必要的。
??異議審查和受理情況應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轉辦實名異議時,原則上應隱去異議者姓名;確實不適合隱去的,應當先征得異議者的同意。單位提出異議的,以及個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權異議的,不適用異議者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異議的調查處理
第一節?學術類異議
??第十一條?反映候選項目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候選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學術類異議,由提名者配合獎勵辦進行調查核實,由獎勵辦依規組織審核處理。
??第十二條?提名者接到獎勵辦轉來的異議后,應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送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提出申辯材料,并針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咨詢,最終形成提名者處理意見:
??(一)對異議不成立或雖存在一定問題但不足以影響項目提名的,申請維持提名,但需對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二)對異議成立且不能通過變更提名材料解決,或存在其他影響項目提名情況的,申請撤回提名;
??(三)對不能按期處理完畢的,申請延期處理。一次提名行為參評過程中只能申請一次延期處理。
??第十三條?提名者應在獎勵辦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報送結果。報送的異議處理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申辯材料;
??(三)專家咨詢意見(必要時);
??(四)提名者的明確處理意見。
??經處理變更提名材料內容的,還應提交提名材料變更情況說明及相關文件材料。
??異議處理材料報送不齊的,或提名者不作出明確表態的,或提名專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視為未處理完畢。
??第十四條?提名者因客觀原因在項目評審前不能及時完成調查處理的,應向獎勵辦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提名專家申請延期處理異議的,以責任提名專家的意見為準,并由責任提名專家牽頭負責后續調查。
??延期處理的項目經批準緩評后,提名者應當繼續履行異議調查處理責任。在下一次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可以按其緩評節點提交下一次后續程序的評審;下一次仍未能提交評審的,視為放棄提名,該項目終止評審。
??第十五條?以下情況提名者應向獎勵辦申請撤回提名:
??(一)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申辯材料的;
??(二)經調查認為異議成立,或存在其他情況影響項目繼續評審的;
??(三)經調查處理對項目技術內容需要進行實質性變更的;
??(四)異議所涉事項正處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程序中的;
??(五)因異議原因相關候選人、候選項目要求退出評審的;
??(六)提名專家無法完成異議調查處理,或一名及以上提名專家要求撤回提名的。
??第十六條?提名者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報送調查結果,又不申請延期處理或撤回提名的,視為放棄提名,該項目終止評審。
??第十七條?依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項目退出本年度評審后,如再次以相同科學技術內容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須一并提交異議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處理材料。
??第十八條?異議在初評會議召開前調查核實完畢的,應提交初評會議審議。評審組審閱異議處理材料并聽取答辯后,結合相關情況綜合研判,經投票形成初評結果。
??第十九條?異議在初評會議結束后調查核實完畢,且項目通過初評的,應由相應評審組組長或副組長組織專家組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考察。專家組遵循回避規則,由原初評評委和相關專業小同行專家構成,負責審議異議處理情況,并書面形成專家組意見。經審議認為異議不成立或不足以影響項目獲獎時,建議維持原評審結果;認為異議成立或存在其他問題時,建議不予授獎或降低等級;認為現有材料不足以作出判斷時,建議該項目緩評,由提名者補充調查。
??對非實名異議,經相應評審組組長審核認為無必要組織專家組復審的,由其出具書面意見,可不再進行專家組復審。
??第二十條?對通過初評的異議項目,由獎勵辦將異議處理情況及評審組意見報告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相關項目是否授獎進行投票表決。如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對該項目緩評,補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經評審組織審議表決后,異議項目通過評審的,應在該項目評審意見中寫明對異議內容的判斷結論,并向上級評審組織報告;異議項目緩評的,應將相關情況記入會議紀要;異議項目未通過評審的,異議處理程序自行終止,異議反映的相關問題按規定轉有關方面處理。
??第二十二條?評審委員會審議后、獎勵委員會審定前,收到對當年項目的情況反映,由初評組長或副組長組織專家對情況反映內容進行審核。如確有證據表明問題重大、可能影響項目授獎的,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后,按照本節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形成意見,提交獎勵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獎勵委員會審定后收到對當年項目的情況反映,由初評組長或副組長組織專家對情況反映內容進行審核。如確有證據表明問題重大、可能影響項目授獎的,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秘書長批準,對該項目終止報批程序,并按照本節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節?紀律類異議
??第二十四條?反映候選人、候選單位違反黨紀政紀等和職務違法問題的,依規轉交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反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的,轉交相應執法部門處理。
??有關方面接到獎勵辦轉送的問題線索后,依法依規調查核實,并形成結論意見反饋獎勵辦。
??第二十五條?反映違反評審紀律的,經綜合研判后,由獎勵辦組織調查核實,或將問題線索轉送提名單位或第一完成人工作單位(專家提名的項目)協助調查核實。
??接到獎勵辦轉送的問題線索后,相關單位一般應協調具備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部門參與或牽頭,在獎勵辦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報送結果。調查核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經紀檢監察部門書面確認的調查過程和調查結論;
??(二)相關證據材料、談話記錄等復印件;
??(三)提名單位、完成人工作單位等對異議事項的明確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及時完成調查處理的,應向獎勵辦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相關工作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對有關方面尚未調(審)查完畢的,項目可繼續參評至評審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異議調查核實完畢后,按照以下分類原則,由監督委員會審議提出對相關項目的明確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方面反饋查實辦結相關意見的,以及獎勵辦和提名單位或第一完成人工作單位調查確認存在違反評審紀律的,提出取消參評資格、不予授獎等處理意見。
??(二)對獎勵委員會審定評審結果前仍未調(審)查完畢的,提出緩評等處理意見。
??獎勵辦可適時邀請駐科技部紀檢監察組、科技部相關職能司局列席監督委員會相關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督委員會對所涉項目的處理意見應提交評審組織作為評審參考。評審組織結合相關情況綜合研判形成評審結果,并記入評審會議紀要。
第四章?獎勵的撤銷
??第二十九條?對項目授獎后收到的反映獲獎項目或單位、個人存在問題的情況反映,相關受理及調查處理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組織直接進行調查。如所涉事項正處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紀檢監察審查調查等程序中的,應待相關程序履行完畢后再行處理。
??第三十條?根據專家組或調查組意見,如不影響原評審結果的,應當按程序予以辦結;如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符合《條例》《細則》規定的撤銷獎勵情形的,應當由監督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將該撤銷獎勵事項提交現屆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的撤銷獎勵事項,由評審委員會在聽取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專家組或調查組意見及監督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撤銷獎勵的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時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則作出向現屆獎勵委員會建議撤銷獎勵的決議;否則維持原授獎決議。
??第三十二條?獎勵辦將評審委員會表決結果通知反映情況者及項目提名者,各方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未提交意見的,視為接受該結果。
??第三十三條?獎勵辦將評審組織表決結果及相關各方反饋意見向監督委員會報告,聽取監督委員會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對提交獎勵委員會審議的撤銷獎勵事項,由獎勵委員會在聽取有關問題調查處理情況、評審委員會表決結果及相關各方和監督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如同意撤銷獎勵的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時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則作出撤銷獎勵的決議意見;否則維持原授獎決議。
??第三十五條?獎勵委員會作出撤銷獎勵決議的,按有關程序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由科技部公開發布關于撤銷獎勵的決定,原獎勵證書宣告作廢。
??第三十六條?獎勵辦將撤銷獎勵的決定通知提名者,并責成提名者落實追回證書和獎金;對失信行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公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平臺介紹:
我單位主要從事全國科技成果評價(各國家一級協會)、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咨詢、項目戰略研討、專家考察調研、科技政策培訓、企業內訓等相關業務。在科技咨詢領域具有很強的政府背景、行業渠道、人脈資源及專業能力,為廣大科研工作者及科技型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化服務。
? ???擅長項目:?國家級科技成果評價(全領域)、社會科技獎勵、標準制定及參編、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超長期特別國債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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